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9號原告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 律師被告 姜禮發
黃永雄 黃永勇 黃廷雲 温福榜 温福河 温福森 溫丹妹 洪温新榮 温福興 上列當事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萬5,8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支付同一價金而得主張優先承買權並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為據,核定為1,548萬4,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312元,原告僅繳納如上,尚不足13萬2,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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