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6號原告 林青燕 訴訟代理人 林坤璋 被告 李文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9,891元(按土地部分:144.9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4,700元1/8=809,74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建物部分:166,900元1/2=83,450元,土地與建物相加為:809,74
1元+83,450元=893,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