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正華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法定代理人 林明豐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期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法官趙子榮
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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