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松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簽章正本(應與聲請人姓名相符)。
二、系爭合約書中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非當事人,請 陳明 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如係對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為請求,因其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