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六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七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經本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經上訴駁回確定,並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
完畢之犯罪前科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並於八十五
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五年
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二、爰
審酌被告甲○○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