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八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威珍
  被   告 甲○即三友塑膠
  訴訟代理人  王政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中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二五二─0,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經提示均遭退票,爰分別本於借款及票據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
,被告雖聲請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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