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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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22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周立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久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黃久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更名,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