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1號債權人 鄭文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益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是否有誤?(依
民法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㈡確認本件債務人陳益盛究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
人」?如為一般保證人,請提出債權人就主債務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如為連帶保證人,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