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7號債權人 柯志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文科 、 黃冠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款」或「票款」?若為前者,
請釋明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若為「票款」,請具狀更正為票據關係。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1年7月25日起算是否有誤?(若為借
款,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若為票據關係,利息應自本票到期日起算)㈣確認證物名稱為「支票」影本3張之記載是否有誤?㈤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