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206號債權人 梁乃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毛毛樂事業有限公司莊茹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
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㈡確認毛毛樂事業有限公司、莊茹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
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㈢確認 賴明宏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具狀更正並陳
報住居所地址為何?暨提出其賴明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釋明資料(如匯款資料、借據、支票)。㈤確認請求金額104,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
務人尚欠餘額94000元不符)㈥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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