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8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芸甄 即吳 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年7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600元。
(二)相對人至94年10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88264元未按期給付,其中79008元為自92年7月30日起至94年10月10日止之消費款,6616元為循環利息,264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帳務資料。證二:申請書。證三:
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7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芸甄即吳│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79008│金梅│日起│││││元│├──────┼──────┼───────┤││││自94年10月11│至104年8月31│年息20%│││││日起│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芸甄即吳│自94年10月11│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79008│金梅│日起││600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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