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債權人 蔡柏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家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㈡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