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0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浩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朱浩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債務人
朱浩洋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朱浩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債務人手術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影本)。
㈢聲請狀請求標的中記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債務人僅一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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