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5號債權人億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昱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承租鐵板之相關契約書影本。(雙方是否有
約定:若鐵板遺失,承租人應就一片鐵板單價新臺幣45,000元賠償債務人。)㈡請釋明債權人億峻工程有限公司與和美重機械工程行之相關連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