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莉惠 、黃惠蘭、 黃建強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惟經原告於108年4月29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5萬1,2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