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程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甲○○被告乙○○右二人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吳麗珠 陳裕文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顯榮法官郭文通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