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四三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經按址送達及拘提均未到庭,且本院傳喚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復未遵行,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法官廖建瑜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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