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確定在案。茲在緩刑期間內即八十八年十二月初某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十三日復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三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