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九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驗前毛重零點貳參公克,驗後毛重零點壹捌公克)、自製塑膠鏟子壹支、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經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夾鏈袋三個、玻璃吸食管二支、自製鏟子一支、安非他命○‧二公克,爰請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上開扣案結晶體及器具,經送請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其中安非他命(驗前毛重○‧二三公克,驗後毛重○‧一八公克)、自製塑膠鏟子一支、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分別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及反應,有該醫院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編號P0000000號、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編號B0000000號及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編號B八九○○七五號檢驗報告單各一份附卷可稽,是結晶體屬安非他命無訛。至送鑑耗損之安非他命結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而上開扣押之自製塑膠鏟子一支、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既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反應,顯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自應視同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同屬違禁物無訛。又扣押之玻璃吸管二支、空夾鏈袋三個,經本院送請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並無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反應,有該院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編號B0000000號及編號B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各一紙附卷可稽,而該等物品並非被告甲○○(已另經不起訴處分)所有,亦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供明在卷(見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鳳警刑移字第九一六號卷筆錄、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三一號偵查卷第六頁反面),且亦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自非違禁物,是就此等物品,本院認與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尚有未符,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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