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裕發交通有限公司設基隆市○○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十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王福康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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