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曾正耀法官張淑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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