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被告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