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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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參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戒治期滿,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三0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三點八公克,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一0四號,聲請書誤載為二點五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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