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拾壹包(含包裝重玖點貳公克)、安非他命陸包(含包裝重參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惟聲請書二、(六)之扣得持有安非他命克數,應係1‧3公克(聲請人誤載為0‧3公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若案件經不起訴處分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三、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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