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抗告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23日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對於書記官處分之異議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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