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聲請人 吳東法 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對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開蓮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 律師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王雅婷 律師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卓翊維 律師相對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訴訟代理人 劉興國 相對人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 訴訟代理人 羅秀培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家宇 律師相對人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宏志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26日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下同)105年8月26日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判決「參、兩造之爭點」所列載第一至五項為誤寫,應更正為如聲請人107年7月16日聲請狀所載爭執點附表所載編號1至16,及不爭執點附表所載編號1所示。另「肆、得心證之理由」,關於系爭發明及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2,是否侵害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5解釋,全部均屬誤寫,應全部刪除,法官亂改原來所說的意思及內容,爰依法聲請裁定更正云云(詳如107年7月16日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院105年8月26日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判決,理由「參、兩造之爭點」所列載第一至五項爭點,係本院依據兩造書狀及言詞辯論之陳述整理而成,「肆、得心證之理由」係本院綜合全案訴訟資料所為之判斷,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對上開判決業已聲明不服,並循上訴程序救濟中,聲請人縱使不同意本院判決之理由,亦無聲請裁定更正之餘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聲請人已對本院105年8月26日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規定,對於本件駁回聲請更正之裁定,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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