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姜貴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駱簡浩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姜貴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駱簡浩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