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抗告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9日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駁回聲請更正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