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15號原告 高儷俠 訴訟代理人 樓新竹 被告 林滄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000元,應徵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7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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