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 律師被告丙○○住
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三
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三丁○○住台北縣新店市○○○街○○號四樓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九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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