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庚○○被告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bbs版作者丙○○○○○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bbs版作者丁○○○○○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bbs版作者甲○○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bbs版作者乙○○○○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bbs版作者戊○○○○○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bbs法律站版主法律系學生己○○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自字第三六號誣告等自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五百萬元,及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等應於聯合報及中正大學校刊公開道歉;㈢願供擔保,予以假執行。
二、原告陳述:被告為毀謗原告名譽,竟於國立中正大學BBS網站辱罵原告,供全國不特定人士瀏覽,致原告名譽及身心均遭重創,原告之人格尊嚴遭踐踏至極,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對被告等為如聲明之請求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本院九十一年自字第三六號誣告等自訴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