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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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河洲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翁瑞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6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宋松璟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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