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3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有信 (原名 黃柏凱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七日第一審判決(一0一年度審易字第一一七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