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陳福山 被告 辜進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玉聰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