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諸受刑人甲000000000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950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而告確定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3月4日獲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4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0年1月19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