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尚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15日」皆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附表編號5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附表編號5所示犯罪日期「96年2月中旬某日」應更正為「96年4月18日」外,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