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姜宸蓁 被告 蕭雅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易字第8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潘曉玫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