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勞上易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42號上訴人 胡孝淞 即上群汽車商行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被上訴人 曹昌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林曉芳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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