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巫佳財 即長冠玻璃企業社被告一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台光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
5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