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姿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姿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姿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姿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160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4年4月17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2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