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劉儀君 (原名為 劉佳琪 )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