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6號原告 宗福生
林秀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複代理人 黃千珉 被告 劉呂吉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 律師被告 謝培玄 被告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受領汽車強制汽車險理賠之證據,並敘明原告二人如何分配所得保險金。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