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七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 律師
楊淑惠 律師 宋金比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