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四號
聲請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進士 相對人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零陸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二五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翁金緞~B法官李東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貳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原審郵票費用│柒佰柒拾捌元│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叁拾肆元二十三份,嗣││││退郵肆元。│├─────────────┼─────────────┼──────────┤│聲請公示送達裁判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公告費│伍佰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柒拾元││├─────────────┼─────────────┼──────────┤│共計│貳萬叁仟零陸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