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7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718號
原 告 程李玉枝
訴訟代理人 程心華
被 告 蕭台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台通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
○○區○○路○○巷○○弄○○號7樓之3建物之課稅現值為266,800
元,是原告就請求遷讓上開建物所有之利益應為266,800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66,8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870
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