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20號
原   告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雯
被   告  陳雪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雪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捌仟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捌仟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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