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20號
原 告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雯
被 告 陳雪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雪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捌仟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捌仟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