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娜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娜娜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羅娜娜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無何前科之素行、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及身分證
以便在臺工作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之犯罪動機
與目的、所為有害戶政機關就婚姻與戶籍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
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14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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