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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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明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姚文嘉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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