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禹君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0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禹君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賴禹君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
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含SIM卡」應補充為「價值新臺幣5,
000元,含SIM卡」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何前科之素行、因一時貪念而侵占他人遺失物
供己使用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侵占之行動電話價值非低、
侵占行動電話之期間非長及坦認犯行,惟迄未與被害人達成
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