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958號
原 告 洪志元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世陽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