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958號
原   告  洪志元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世陽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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